变更证明
备案主体为企业时,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此种场景下备案需提供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证明。
说明 初审时,如果发现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与此前备案的企业名称没有关联(无关联是指企业名称变更为一个全新的、和之前的企业名称无任何关系的另一个企业名称),则需要您使用新的企业名称及证件重新备案,不能直接变更备案。
获取途径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需向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变更,更新企业变更后的最新信息,您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取变更证明。
- 获取途径一:由对应省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此变更证明以各单位证件下发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没有固定模板要求。
- 获取途径二:单击变更证明,下载变更证明模板。
说明 该变更模板仅供参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自己的模板,可使用自己的模板;如果没有自己的模板,可直接使用该模版。
变更证明下载后需打印并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另需加盖您的企业证件颁发单位的公章。具体填写要求请参见以下样例图。
上传要求
上传资料
- 如果您的备案申请还未提交初审
您需在ICP代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至上传资料环节。
说明 如果上传资料页面没有某些资料的上传的入口,您需使用PS等制图工具,将待上传资料的照片和备案主体证件拼接成一张图片后再上传。 - 如果您的备案申请已提交初审
备案初审时,如果您上传的资料被审核人员识别为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您需根据审核人员的指引,重新上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