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凡是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和国际联网使用单位,(如:网站、APP、小程序、应用市场、服务商等)。都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针对未备案网站、APP、小程序等主体责任单位、个人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提示。 公安备案地址: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beian.mps.gov.cn 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https://ywtb.mps.gov.cn
附:公安联网备案指南
一、网站备案办事指南
1.办事流程
第一步:备案单位或个人完成各项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后,准备好下文[申报材料]中各项材料的电子图片;
第二步:打开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https://www..beian.mps.gov.cn点击“用户登录”按钮,通过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登录;
第三步:用户账号下无关联的主体信息时,需要新增主体,如有则跳过此步骤;
第四步:点击进入[业务办理]-> [网站业务]-> [新办网站申请],根据平台要求填写真实合法的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 ;
第五步:收到属地公安机关审核完成的通知后,登录本平台,点击进入[我的]-> [我的网站] ;选择要下载备案号的网站,点击[详情]->[下一步],进入网站基本信息页面;查看联网备案信息,执行[点击下载备案编号图标]、[点击复制备案编号HTM代码]操作,下载网站备案号以及备案图标;
第六步:将“备案编号HTML代码”粘贴到您的网页源代码中的底部位置;下载“备案编号图标”,显示于备案编号之前。
二、服务商备案办事指南
1.办事流程
第一步:备案单位或个人完成各项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后,准备好下文[申报材料]中各项材料的电子图片;
第二步:打开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https://www. beian. mps.gov.cn,点击“用户登录”按钮,通过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登录;
第三步:用户账号下无关联的主体信息时,需要新增主体,如有则跳过此步骤;
第四步:点击进入[业务办理]-> [服务商业务]-> [新增服务商],根据平台要求填写真实合法的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 ;
第五步:收到属地公安机关审核完成的通知后,登录本平台,点击[我的]-> [我的服务商],可查看审核结果。
三、应用市场备案办事指南
1.办事流程
第一步:备案单位或个人完成各项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后,准备好下文[申报材料]中各项材料的电子图片;
第二步:打开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beian.mps.gov.cn,点击“用户登录”按钮,通过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登录;
第三步:用户账号下无关联的主体信息时,需要新增主体,如有则跳过此步骤;
第四步:点击进入[业务办理]-> [应用市场业务]-> [新增应用市场],根据平台要求填写真实合法的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 ;
第五步:收到属地公安机关审核完成的通知后,登录本平台,点击[我的]-> [我的应用市场],可查看审核结果。
四、安全评估办事指南
1.办事流程
第一步:评估单位或个人完成各项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后,准备好下文[申报材料]中各项材料的电子图片;
第二步:打开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https: //www. beian. mps. gov.cn,点击“用户登录”按钮,通过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登录;
第三步:用户账号下无关联的主体信息时,需要新增主体,如有则跳过此步骤;
第四步:用户账号下无有效的网站、APP或小程序时,请参考对应业务的办事指南,完成申请;如评估对象为APP或小程序,需先进入[APP业务]-> [管理APP]或[小程序业务]-> [管理小程序],点击[详情]按钮,在[版本信息]模块对其版本进行维护;
第五步:进入[安全评估]-> [发起安全评估],选择APP或小程序下至少一个版本号,或已填报完成的网站,根据平台要求填写真实合法的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 ;
第六步:收到属地公安机关审核完成的通知后,登录本平台,点击[我的]-> [安全评估]-> [历史安全评估],可查看该安全评估的审核结果。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