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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核查通知

尊敬的华夏名网用户:
您好!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第13条规定,在ICP备案完成后、网站开通时,应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子域名网站也要标号),并在将备案编号链接到工信部ICP备案系统。

具体规范:

一、备案编号规范:只标主体备案号,如:省ICP备05000001号,备案号后面不要带“-1”“-2”这些网站序号,也不要少了“省ICP备”“号”等字符。
二、链接规范:链接到http://www.beian.miit.gov.cn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核查清理工作我司将长期执行,每个月都将会执行全量检测一次,请确认您的备案信息和域名解析都符合规定要求。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

重要提示:网站备案需要核对备案主体信息(公司名称、证件号码)、负责人信息(主体负责人必须是法人,法人及手机号、网站负责人及手机号、填写应急电话手机号)、网站内容(网站下挂工信部链接和备案号、网站内容符合备案主体,网站解析IP属于我司)都符合工信部要求,准确真实有效,负责人应配合我司及管局等部门电话核查,网站域名未使用、过期或无法访问应及时主动注销该备案,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站备案负责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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